增爱公益基金会
证件保管使用制度
为使增爱公益基金会工作开展更加规范有序,保证证件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经本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特制定《增爱公益基金会证件保管使用制度》(“本制度”)如下:
一、 本制度所称证件是指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所需的各类证件。
二、 证件的申办及年审:由办公室(秘书处))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或需要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
三、 证件的保管:
1、 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由办公室保管。正本上墙亮证。
2、 银行开户许可证、财务凭证、发票及有价证券由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3、 保管基金会证件的人员公差或休假的,必要时须将证件交由本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指定的临时保管人代为保管,并办理临时交接手续;若相关人员离职的,须办理证件移交手续后再办理离职手续。
四、 证件的使用:
1、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件,必须先登记后使用。证件保管人应对使用申请予以核实,经核对无误予以许可。
2、 因开展工作需要使用基金会证件复印件的,必须说明事由,得到确认后准予复印,同时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的范围或使用的事项,并在文字处加该基金会公章予以确认。
3、 证件原则上不允许带出基金会,确因工作需要将证件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书面申请,载明外带证件的用途、地点、时间、办事机构、同往人员等,经批准后外带使用。
五、 任何人员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基金会证件。
六、 若基金会证件遗失,应立即按照法定程序,向公众申明证件作废,并向上级部门申请补证和备案。
七、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证件须停用:
(一)机构名称变更;
(二)证件损坏、遗失、被窃;
(三)机构注销、撤销。
八、 证件停用须经理事长批准,及时将停用证件交办公室封存,建立证件上交、存档、登记档案。
九、 机构终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基金会证件。
十、 若违反本规定使用证件,基金会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基金会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责令赔偿。
十一、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制定,解释权归办公室所有。
增爱公益基金会
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