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信托操作指引》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
2020.3.23
本项研究得到增爱公益基金会的资助和大力支持!
《中国慈善信托操作指引》
课题组
课题组负责人:徐家良
课题组成员: 苑莉莉 张 圣 吕 鑫 李德健 景 辉
摘 要....................................................................... 1
说 明....................................................................... 1
《中国慈善信托操作指引》..................................................... 2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慈善信托当事人.................................................. 3
第三章 慈善信托监管职责................................................ 6
第四章 慈善信托备案.................................................... 9
第五章 慈善信托变更备案............................................... 12
第六章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 14
第七章 慈善信托年度报告报送........................................... 16
第八章 慈善信托终止................................................... 17
第九章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 18
第十章 慈善信托法律纠纷解决........................................... 19
第十一章 附则........................................................... 20
附件1 《中国慈善信托操作指引细则》.......................................... 21
一、慈善信托备案........................................................ 21
(一)制定慈善信托备案材料清单...................................... 21
(二)规划慈善信托备案流程.......................................... 24
二、慈善信托变更备案.................................................... 25
(一)规定慈善信托变更备案要求...................................... 25
(二)规划慈善信托变更备案流程...................................... 25
三、慈善信托重新备案.................................................... 27
(一)制定慈善信托重新备案材料清单.................................. 27
(二)规划慈善信托重新备案流程...................................... 30
四、慈善信托年报报送.................................................... 31
(一)制定慈善信托年报清单.......................................... 31
(二)规划慈善信托年报报送流程...................................... 33
附件2 《中国慈善信托操作建议》............................................. 35
一、对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建议.............................................. 35
(一)建议审查委托财产合法性........................................ 35
(二)建议受托人与委托人一同商定慈善信托运作方式.................... 36
(三)建议受益人选需审慎选择........................................ 37
二、对慈善信托监管部门的建议............................................ 38
(一)建议出台慈善信托合同范本...................................... 38
(二)建议设立慈善信托申述调解机构或公共咨询服务平台................ 38
(三)建议明确备案材料的归属者...................................... 39
(四)建议有资质的慈善组织可开具慈善信托专用账户.................... 39
(五)建议审慎推进实物类慈善信托备案................................ 40
(六)建议“众筹”资金以基金会为媒介进行备案........................ 41
(七)建议适度放开收益类慈善信托备案................................ 41
(八)建议进一步完善股权类慈善信托运作.............................. 42
致 谢...................................................................... 43
《中国慈善信托操作指引》分为“总则”、“慈善信托当事人”、“慈善信托监管职责”、“慈善信托备案”、“慈善信托变更备案”、“慈善信托重新备案”、“慈善信托年度报告报送”、“慈善信托终止”、“慈善信托信息公开”、“慈善信托法律纠纷解决”和“附则”共十一章,七十九条规定,同时附有《中国慈善信托操作细则》、《中国慈善信托操作建议》,内容全面、要求系统,能够成为中国慈善信托发展的重要指南,引导中国慈善信托朝着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进而不断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
截止2019年12月,课题组已在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东莞市、广东省深圳市、青海省西宁市、甘肃省兰州市、陕西省西安市、浙江省宁波市、浙江省杭州市、上海市和北京市等省市先后召开“慈善信托备案管理”座谈会,会议邀请相关省市民政部门、银保监部门、受托人、委托人、监察人和托管人等慈善信托相关方,就慈善信托内涵、慈善信托监管和慈善信托运作等相关议题展开较为深入的讨论。在座谈会基础上,课题组分工撰写《中国慈善信托操作指引》(附《中国慈善信托操作细则》、《中国慈善信托操作建议》),指引详实丰富,并自成体系。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慈善信托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等监管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信托,不包括遗嘱信托、境外信托等其他信托形式。
第四条 以开展下列慈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慈善信托当事人应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监察人、托管人和项目执行人与慈善信托当事人有直接联系,属于慈善信托其他所涉主体。
第七条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八条 委托人应保证委托资产合法性,在设立慈善信托阶段,应配合受托人提供拟设立信托财产的相关权属证明:
(一)现金资产:委托人应配合受托人提供现金所属的财务账户名称及开户机构信息;
(二)实物性资产:委托人应配合受托人提供该实物资产的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票据,合同文本,工商登记材料等。
第九条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可以要求受托人针对信托事项的管理做出说明,或直接参与商定慈善信托运作方式。
第十条 委托人作为提供信托资产的原始所有权人,针对慈善信托设立后的管理及运作拥有监督权,可以与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确定委托人在慈善信托运作过程中监督性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程度及范围。
第十一条 受托人是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也可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意愿开展信托资产保值增值和基于信托目的的慈善活动。
第十二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三条 受托人有权对委托资产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保证委托财产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第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与委托人商议慈善信托运作方式,向委托人反馈慈善信托运作状况。
第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依据委托人意愿设立的慈善目的运作慈善信托。
第十六条 受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必须严格遵守民政部门、银保监部门的要求,进行备案并接受其审查。
第十七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十八条 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承担。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受托人可为信托资产设立托管人,一般由商业银行承担,主要按照受托人和托管人之间的托管协议规定,自慈善信托成立日起,行使对慈善信托保管账户内保管资金的保管权和监督权,以及按照托管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保管费。
第二十条 受益人由慈善信托所设目的决定,可以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非特定的慈善领域。
第二十一条 受益人若为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应向受托人上报真实信息,并在与受托人商议后,可定期向受托人反馈受益情况。
第二十二条 根据慈善信托的目的及慈善信托事务的性质,委托人可与受托人约定慈善信托事务管理的特定事项交由项目执行人完成。项目执行人可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慈善组织、信托公司或者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人按照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商议要求,针对受益人开展慈善信托活动。
第二十四条 慈善信托监管部门应包括民政部门、银保监部门、税务部门及其他部门。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履行慈善信托备案、监管等职责,确保作为受托人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能够遵照慈善信托合同约定恪尽职守、谨慎管理,保证慈善信托合法、合理的运作。
第二十六条 按照慈善信托运作环节,民政部门监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受托人是否存在谋取不当利益;
(二)监管受托人是否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混同;
(三)监管受托人是否建立信托财产的专项管理制度;
(四)监管受托人是否依法开展信托财产的保值与增值;
(五)监管受托人是否妥善保存慈善信托的开展资料;
(六)监管受托人是否已尽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
(七)依规和银保监部门及时公开慈善信托信息。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监管职责。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发现受托人在慈善信托的运作中存在违反慈善信托约定和法定规则的情况时,可对其进行处罚,一般根据受托人不同可分为以下方式:
(一)受托人(或主受托人)为慈善组织,在其运作中存在违反慈善信托约定和法定规则的情况时,民政部门可以约谈受托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受托人(或主受托人)为信托公司,在其运作中存在违反慈善信托约定和法定规则的情况时,一般由银保监部门予以约谈、调查和处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2.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选择与银保监部门联合制定和出台促进慈善信托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 银保监部门对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负有登记监管的职责。在慈善信托予以登记时,银保监部门应当对委托人所意图设立的慈善信托予以实质性审查,其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慈善信托必须具有合法的慈善目的;
(二)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是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
(四)慈善信托的监察人可以依据委托人的意愿设立;
(五)慈善信托的财产应当为委托人的合法财产;
(六)慈善信托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的文件形式,且该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慈善信托名称;慈善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
(七)对于除以上外在合同中所载明的内容,银保监部门应当审查确保其合理性与合法性。
第三十条 银保监部门对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负有主要的监管责任(但须及时告知慈善信托备案、活动开展等地的民政部门),确保信托公司运作的慈善信托遵照慈善信托合同之约定予以实施,并对信托公司做出相应的指导。当信托公司存在违法慈善信托约定和法定规则时,银保监部门可以约谈,并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当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时,民政部门负有主要的监管职责,但银保监部门仍负有配合的监管职责。
第三十二条 税务部门应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收优惠,税收减免幅度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执行,税收减免程序则依照税务部门的规章制度予以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其他部门负责协助民政部门、银保监部门、税务部门监管慈善信托运作。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否则不享有税收优惠。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
(三)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信托文件;
(五)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六)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可根据慈善信托财产的多样性如现金、艺术品、股权、不动产、收益类捐赠等,设有不同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由受托人提交履行备案职责的民政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受理慈善信托备案时需告知业务办理地址、时间以及相关材料的寄送方式。
第三十七条 慈善信托备案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本指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慈善信托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民政部门出具的《慈善信托备案回执》,其有效期至本信托变更或终止。文书应载明受托人、慈善信托名称以及备案时间。
第三十九条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在民政部门备案前,需向银保监部门报备。
第四十条 受托人向银保监部门报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托公司基本情况。信托机构名称、注册地址、上月末净资产、上月末信托总资产、上季末净资本、上季末风险资本。
(二)信托项目基本情况。预登记类型、单一集合标识、信托功能标识、报告业务类型、其他报告业务类型(慈善信托)、信托产品全称、初始信托财产类型、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或者对外发行受益权标识、预计信托项目规模、信托项目期限类型、委托人及资金来源、适宜投资人群、信托资金保管银行、信托报酬率、信托合同收益率类型、项目来源、项目管理方式、项目推荐机构、交易对手名称、交易对手信息。
(三)其他基本要素。信托财产流向和运用方式、风险控制措施、预计还款来源和信托退出方式、公司合法合规意见、信托经理姓名、信托经理电话、分管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应通过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信托登记平台(http://www.chinatrc.com.cn/)完成慈善信托信息报备,银保监部门对于有关联交易的部分进行审批。
第四十二条 慈善组织作为单受托人的慈善信托不需要向银保监会报备。
第四十三条 慈善信托备案后应及时在“慈善中国”(http://cishan.
chinanpo.gov.cn/platform/login.html)上公示。
第四十四条 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可以变更以下事项:
(一)增加新的委托人;
(二)增加信托财产;
(三)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四)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民政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提交发生变更的相关书面材料。如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可以在下月10日前一并申请变更备案。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变更监察人、托管人等需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如果有决策委员会,则另需经决策委员会同意,同意后向民政部门变更备案。
第四十七条 受托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备案申请书;
(二)重新变更的信托文件;
(三)新增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
(四)原委托人出具的同意函;
(五)新增委托人、委托资产的追加认购单;
(六)信托财产交付证明;
(七)其他变更说明材料,如因慈善目的、新增委托人、新增委托资产、受益人遴选程序、慈善信托运作期限等不同变更时,需提交变更说明材料;若新增委托资产为非现金资产,要附有如何变现的方法、合作方与税收搁置问题的解决方案,以避免慈善信托缺乏现金流而终止。
第四十八条 慈善信托变更备案的相关信息需补充放入民政部门档案室存档。
第四十九条 慈善信托变更备案后应及时在“慈善中国”(http://
cishan.chinanpo.gov.cn/platform/login.html)上公示,注明变更内容。
第五十条 慈善信托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五十一条 受托人因违反信托义务被更换,需要委托人或受益人进行举证。
第五十二条 受托人因难以履行职责被更换,需要受托人主动向委托人提出不再履职的意愿。
第五十三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后,应将慈善信托的委托财产、服务项目等交接给变更后的受托人。
第五十四条 变更后的受托人向民政部门申请重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原备案的信托文件和备案回执;
(二)重新备案申请书;
(三)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情况报告;
(四)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
(六)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七)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一式四份,由变更后的受托人提交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受理窗口。
第五十五条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本指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慈善信托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重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第五十六条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后,应及时在“慈善中国”(http://
cishan.chinanpo.gov.cn/platform/login.html)上公示,注明变更内容。
第五十七条 慈善信托设立目的出现较大程度变化时,也应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五十八条 慈善信托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是反映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的文件,需每年按规定由受托人向民政部门报送,接受民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九条 民政部门发布年报报送通知时间为次年3月前。
第六十条 民政部门发布年报报送通知的内容应包括年报报送时间、年报报送地点、年报报送内容和年报报送证明材料四项。
第六十一条 受托人报送年报时间为次年3月底。
第六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提供当面咨询、电话问询以及网上答疑渠道,由民政部门工作者在工作日内对受托人提出的、有关年报报送的问题进行答疑。
第六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对受托人报送的年报予以审核,合格者可在民政部门将其年报归档;不合格者需按照民政部门要求补齐材料后再接受审核,再次审核合格后可将其年报归档。
第六十四条 受托人向民政部门报送年报时应包括以下信息:
(一)年报名称为“XX省/市慈善信托年度报告(XXXX年度)”;
(二)年报应包括受托人承诺、基本信息、慈善信托管理信息、本年度慈善信托收支概况、慈善活动开展情况、关联方与关联交易、本年工作总结和财务会计报表等内容;
(三)年报“报告编制人”和“受托人承诺”处应经受托人签字盖章;
(四)年报财务报表应当经监察人签字盖章。
第六十五条 受托人报送年报时可提供本年度慈善信托收支凭证(项目策划书、项目开展发票、项目账单等),便于民政部门审核。
第六十六条 慈善信托年报归档后应同步在“慈善中国”(http://
cishan.chinanpo.gov.cn/platform/login.html)上公示。
第六十七条 慈善信托终止是指慈善信托进入清算程序。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第六十九条 自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受托人应当将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
第七十条 慈善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慈善信托若设置信托监察人,清算报告应事先经监察人认可。
第七十一条 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第七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慈善信托相关信息在“慈善中国”网站上准确、全面、系统录入,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内部系统中关于慈善信托的相关信息应当与“慈善中国”网站上公开信息对接,在公布日期、信息内容等方面保持一致。
第七十四条 “慈善中国”网站公开慈善信托信息应包括:
(一)备案编号;
(二)备案日期;
(三)备案机关;
(四)慈善信托名称;
(五)如果存在变更备案,则包括变更备案日期、变更事项类型;
(六)如果存在重新备案,则包括重新备案的慈善信托名称、重新备案日期;
(七)如果慈善信托终止,则包括慈善信托终止日期。
第七十五条 慈善信托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与慈善信托财产产生债权债务者、民政部门、财税部门、银保监会等利益相关者。一旦产生法律纠纷,除非涉及到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否则优先适用或综合利用诸如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纠纷解决渠道。
第七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信托活动进行监督,对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
第七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负责解释。本指引未尽事宜遵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业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第七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慈善信托操作指引细则》主要针对于慈善信托备案、变更备案、重新备案和年报上报四个操作环节做具体介绍。
制定统一的慈善信托备案材料清单(参见表1),具体应包括“《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慈善信托自律承诺书”;“慈善信托信息公开文本”;“民政局进行要件审查后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表1 慈善信托备案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4 | 纸质 | 1.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关于“委托人身份证明号码”的填写说明。如果委托人为个人的,填写身份证号码;如果为法人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3.关于“受托人资格证书号码”的填写说明。如果受托人为信托公司的,填写金融许可证的机构编码;如果为慈善组织的,填写法人登记证书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关于“监察人身份(资格)证明号码”的填写说明。请参照上述第2和第3点说明填写。 |
2 | 委托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4 | 纸质 | 身份证、登记证书等。 |
3 |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 复印件 | 4 | 纸质 | |
4 | 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 | 原件 | 4 | 纸质 | 信托文件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1)慈善信托的名称;(2)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3)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4)不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不特定受益人的范围;(5)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6)受益人选定的程序和方法;(7)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8)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9)受托人报酬;(10)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 |
5 | 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 | 复印件 | 4 | 纸质 | |
6 | 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 复印件 | 4 | 纸质 | |
7 | 慈善信托自律承诺书 | 原件 | 4 | 纸质 | |
8 |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文本 | 原件 | 4 | 纸质 | |
9 | 民政局进行要件审查后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4 | 纸质 |
在慈善信托备案中,需要规划一致性的备案流程,其中包括了“信托公司作为单受托人(以及和慈善组织成为双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备案流程”(参见图1)和“慈善组织作为单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备案流程”(参见图2)两类。
图1 信托公司作为单受托人(以及和慈善组织成为双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备案流程
图2 慈善组织作为单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备案流程
备案流程须知:每次材料提交的时间、地点、备案通过的证明材料等均需要符合《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规范要求。如果不予同意,要明确不同意的原因和改进化解方案。
如果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人有异议,可以通过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电话投诉或网上投诉等方式进行协商,所以民政部门和银保监部门需要公示相关救济渠道:咨询电话、民政部信访办的投诉电话和民政网上邮箱等方式,在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中完善相关管理。
在已有备案基础上,简化相关手续,只需提供基本的新增委托人资料、追加认购单、新增补充协议的文件等即可完成变更。对于其中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均按照之前在信托合同中的约定,新增委托人认可接纳原有条款就按变更程序,新的年度报告要重点公示变更之后的情况,以便于及时发现变更风险问题。如果因新增资金量非常大,又有很多新想法提议,将既有委托代理关系复杂化,存在潜在矛盾的变更,可直接设立新的慈善信托。
在规划慈善信托变更备案流时,提出了方案1“变更备案前后报备银保监部门”(参见图3)和方案2“变更备案后报备银保监部门”(参见图4)。
图3 变更备案前后报备银保监部门
图4 变更备案后报备银保监部门
变更备案流程须知:变更流程一是先向银保监部门报备报批,再到相应的民政部门备案,等民政确认发回执之后再到银保监部门确认变更;变更流程二是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等所有信息确认之后报给银保监部门。建议实际操作中以第二种为主,简化变更手续。
制定统一的慈善信托重新备案材料清单(参见表2),具体应包括“原备案的信托文件”、“《慈善信托重新备案申请书》”、“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报告”、“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慈善信托自律承诺书”、“慈善信托信息公开文本”、“民政局进行要件审查后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表2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原备案的信托文件 | 复印件 | 4 | 纸质 | |
2 |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4 | 纸质 | 1.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关于“委托人身份证明号码”的填写说明。如果委托人为个人的,填写身份证号码;如果为法人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3.关于“受托人资格证书号码”的填写说明。如果受托人为信托公司的,填写金融许可证的机构编码;如果为慈善组织的,填写法人登记证书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关于“监察人身份(资格)证明号码”的填写说明。请参照上述第2和第3点说明填写。 |
3 | 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报告 | 原件 | 4 | 纸质 | |
4 | 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 复印件 | 4 | 纸质 | |
5 | 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 | 原件 | 4 | 纸质 | 信托文件应载明内容同设立备案要求 |
6 | 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 | 复印件 | 4 | 纸质 | |
7 | 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 复印件 | 4 | 纸质 | |
8 | 慈善信托自律承诺书 | 原件 | 4 | 纸质 | |
9 |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文本 | 原件 | 4 | 纸质 | |
10 | 民政局进行要件审查后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4 | 纸质 |
在慈善信托重新备案中,也需要规划一致性的重新备案流程,其中包括了“信托公司作为单受托人(以及和慈善组织成为双受托人)的慈善信托重新备案流程”(参见图5)和“慈善组织作为单受托人的慈善信托重新备案流程”(参见图6)两类。
图5 信托公司作为单受托人(以及和慈善组织成为双受托人)的慈善信托重新备案流程
图6 慈善组织作为单受托人的慈善信托重新备案流程
制定统一的慈善信托年报材料清单(参见表3),具体应包括年报应包括受托人承诺、基本信息、慈善信托管理信息、本年度慈善信托收支概况、慈善活动开展情况、关联方与关联交易、本年工作总结和财务会计报表等。
表3 慈善信托年报材料清单
主要栏目 | 具体内容 | 相关要求 |
受托人 承诺 | 受托人应承诺年报信托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 1.承诺谨此报告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可予以信息公开(私人信息除外)。 2.签字、盖章。 |
基本信息 | 慈善信托基本信息、慈善信托当事人基本情况(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和账户信息三方面内容。 | 1.信托名称、慈善信托备案编号、信托备案时间、信托期限、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类型、信托财产金额(万元)、信托财产总规模(万元)、每年慈善支出数额或比例、受托人报酬约定和监察人报酬约定等。 2.在慈善信托当事人基本情况中委托人情况包括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及邮政编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受托人情况包括名称类型(信托公司、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住所及邮政编码、注册资金、信托管理责任人姓名、信托管理责任人联系方式和是否管理其他慈善信托(如有,列出名称)等;监察人情况包括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及邮政编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3.慈善信托账户信息包括信托开户名称、信托账户开户银行和信托账号等。 |
慈善信托 管理信息 | 包括本信托主要工作人员情况和信托管理规则两方面内容。 | 1.本信托主要工作人员情况包括工作人员数量、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职务和职责等信息。 2.信托管理规则主要是说明信托事务决策流程、受益人选择方法和程序、信托财产投资规则、慈善活动管理规则、风险防控措施等内容。 |
本年度慈善信托收支概况 | 通过比较本年金额和上一年金额的使用情况,反映本年度慈善信托收支概况。 | 分为收入和支出两部分: 1.收入的信息包括委托资金、投资收益、存款利息、其他收入和合计收入等。 2.支出的信息包括慈善支出、受托人报酬、保管费、监察人报酬、其他支出和合计支出等。 |
信托资产 管理情况 | 包括资产持有情况(截至报告日)和资产投资运用情况(报告年度内)两方面内容。 | 1. 资产持有情况(截至报告日)包含以资产种类、本金金额、期末金额和期末金额占信托财产总值比例等为核心内容的持有概况以及以投资产品名称、投资日、预计终止日、单位净值、持有份额、期末金额、投资收益和占信托财产总值比例为主要内容的持有明细,以此介绍每个投资产品。 2. 资产投资运用情况(报告年度内)包含本年度投资策略、交易情况(产品名称、交易类型、交易日期、交易日单位净值、交易金额、交易份额)和收益贡献度分析(资产种类、收益、收益占比)。 |
慈善活动 开展情况 | 罗列并详细介绍慈善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 | 每个项目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执行方、项目期限、项目实施地点、项目简介(200字以内)和受益人数等。 |
关联方与 关联交易 | 包括本慈善信托参与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和本慈善信托开展中的关联交易两方面内容。 | 1.本慈善信托参与方之间的关联关系涉及到委托人、受托人、项目执行人、信托监察人和信托保管人五类慈善信托参与方,包含了参与是否与其他参与方有关联关系、关联方的类型以及关联性质(同一、同一母公司、同一控制人等)三项内容。 2.本慈善信托开展中的关联交易包括本信托与受托人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描述——如认购受托人发行的信托产品等)、本信托与信托保管人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描述——如在保管人处的存款、认购理财产品等)以及本信托与其他方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描述——如与受托人的股东、子公司、兄弟单位、委托人以及其他参与方的关系单位之间的交易等)三种主要类型,并涉及到期初数、本期发生额、期末数和合计金额等内容。 |
本年工作总结 | 简要总结本年慈善信托工作的成就和不足。 | 1000字以内。 |
财务会计报表 | 包含财务收支具体名目和使用规范。 | 1.请信托公司提交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慈善组织提交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 2.财务报表的附注要涵盖年报上述内容涉及的相关数额。 3.财务报表应当经监察人签字盖章。 |
其他材料:本年度慈善信托收支凭证,具体包括项目策划书、项目开展发票、项目账单等,建议根据年报报送的具体信息情况,选择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慈善信托年报报送应遵循一致的流程,具体参照图7。
图7 慈善信托年报报送流程
《中国慈善信托操作建议》主要针对慈善信托当事人和监管部门在慈善信托运作上的具体操作方式提出建议,予以完善。
信托财产可以表现为现金、股权、知识产权、房屋等有形及无形资产多种形式。鉴于信托当事人对慈善信托运作风险的认知与控制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慎审查态度,目前实践中备案的慈善信托,其财产以现金形式体现。伴随着鼓励慈善信托的政策及监管政策的进一步细化,采用股权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设立慈善信托的案例可能会陆续出现。因此,在慈善信托设立阶段,受托人同时负有审查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尽职调查义务。该项义务源自于委托人针对信托事项管理所负有的诚实、信用及谨慎义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5条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24条)。根据信托财产的规模及类型,受托人针对委托财产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及标准不同。譬如,若信托财产是现金形式的,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提供现金所属的财务账户名称及开户机构信息;如果信托财产是股权形式的,受托人应要求受托人提供关于该股权的产权所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登记证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历次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文件等。针对委托人提供的财产文件,受托人均应依据其所处行业具备的通用性专业知识及经验,审慎查阅此类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合法性。如发现财产文件模糊,破损或者残缺,应及时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补充文件、说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财产权属的文件。
受托人负有与委托人针对慈善信托的运作方式进行细致规划的义务。受托人该项义务的履行可以体现为两个维度。第一,慈善信托设立阶段。针对信托财产的转移,受托人应该与委托人沟通确定信托财产所有权从委托人名下脱离的具体方式及流程,如将信托资金转移至信托财产专户,或者将信托资产(以股权形式体现)变更登记至受托人名下。虽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4条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2条均采用了“委托”而非“转让”的字眼,但在信托实践中,将信托财产所有权从委托人名下脱离已经成为设立信托,实现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及风险隔离的共识。第二,慈善信托合法设立后,受托人应该与委托人及时商讨确定信托事项的管理方式。在信托财产管理方面,商讨待确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是否可以投资;如果可以,信托财产的投资范围、投资决定做出流程、及投资风险披露方式。在受益人方面,商讨待确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选定的流程及标准;受益人监督性权利行使的范围、方式以及信托财产的分配流程。在一般性的信托管理事项方面,商讨待确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慈善目的内涵的确定及实现方式;当事人之间争议解决的处理方式;信托财产情况公示;以及信托管理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流程。在信托终止后,商讨待确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可持续性运用的方式以及受托人“近似原则”权力行使的方式,流程及范围。
1.受益人诚信上报信息。根据慈善信托目的的不同,慈善信托财产的分配在实践中会表现出多种样式。有些慈善信托的受益人选容易确定,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中列举的受益人筛选标准及资格直接确定人选,发出财产分配通知,确定分配数额及分配方式。有些慈善信托的受益人筛选资格明晰,但鉴于慈善目的本身的特殊性,受益人选难以由受托人直接确定,需要受托人发出信托财产分配公告,符合受益人资格的人员或者机构依据公告指定的时间及渠道及时上报个人身份信息或机构组织信息,受托人收到上述上报材料后,根据受托人筛选标准逐一审查,确定受益人选。在后者情形中,潜在受益人负有诚信上报信息的义务,依据公告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或者机构组织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受托人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或机构在指定时间内递交补充材料;提供信息不真实或者虚假的,受托人有权将相关情况通报当地慈善信托监管机构,并根据监管机构的需要展开进一步的调查。潜在受益人依据公告报送材料,该报送行为本身并不意味着受益人身份的确定。是否符合受益人资格,是否会纳入本次或者未来批次信托财产分配的受益人名单,均由受托人依据受益人筛选标准审查上报材料后确定。
2.受托人审慎审查受益人信息。在信托财产分配前,受托人应审慎审查及确定此次分配中受益人的数量;各选定受益人是否与慈善目的的履行宗旨相一致;各受益人是否与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各受益人应该获得的受益数额。在信托财产分配后,受托人应及时跟踪各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确定获得受益的人员或者机构是否与拟定受益人身份相一致;各受益人的受益数额是否与拟定分配数额相一致。如若发生不一致,受托人应根据拟定分配计划,采用多退少补的政策,及时纠正错误分配情况。为配合委托人信托财产分配阶段谨慎、诚实分配义务的履行,受益人应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受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身份文件;获得受益的时间、地点及数额;以及受益凭证等。
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通用范本,建议依据《基金会章程》范本等方式,出具一个有参考价值的慈善信托合同范本,为新入慈善信托业务的工作人员提供一个指导。
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通用范本,建议依据《基金会章程示范范本》方式,由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慈善组织共同协商出具一个有参考价值的《慈善信托合同范本》,并且最好在一些条款附有释义,以避免今后各参与主体因不同的理解出现解释争端,从而为新进入慈善信托业务领域的工作人员提供一个指导。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明确4份备案材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和民政局各1份,还是4份都留存于民政局是有不同理解的。据调研发现,有些民政局存了4份纸质版备案材料,而慈善信托相关参与方为了留够4份上交的,实际上需要准备6份以上一模一样的备案材料,无疑增加了劳动量,降低了工作效率。所以,应该明确民政部门存2份备案材料,并且最好扫描以电子版保留。
目前可以设立慈善信托专项账户的受托方为信托公司,并接受银保监部门的监管。慈善组织尚未设立专项账户,所以慈善组织常常会与信托公司合作,委托信托公司对慈善信托资产进行管理。为了让有资质的慈善组织成为独立运作慈善信托的受托方,可以将民政部门评定的社会组织评估“5A” 等级的慈善组织作为试点组织,尤其是资产管理中风险控制良好的基金会,允许其设立慈善信托专项账户,并与信托公司一致接受银保监部门的监管,以此实现慈善组织单受托人模式的发展。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中对于非现金慈善信托资产是可以免开慈善信托专户的优惠条件,万向信托成功备案了一单艺术品信托,相比于现金慈善信托,非现金类慈善信托运作中主要面临的困境就是变现问题。现在国际上只有美国多元慈善信托资产(税法里规定的衣服、家具、设备、艺术作品、珠宝、汽车等)运作较发达,因为美国有一套相对完整成熟的实务价值专业资格评估体系,非货币捐赠的数额测算设置了详细的要求,捐赠财产出售产生的普通所得或者短期资本利得,可以根据财产捐赠当日得公允价格确定捐赠额。所以中国慈善信托实物备案需要以下条件:
1.相关信托合同必须写明变现实物慈善信托的合作单位,在确保有合适的拍卖或协助变现的专业机构支持的情况下,允许成功备案,即一单实物慈善信托在设立之初就应该联系好相关变现各类合作机构,以确保实物能在预期时间段顺利推进,毕竟慈善信托都是有年限和年度支出规定。实物慈善信托变现过程中的劳务费等各项支出,如果从慈善信托资产中出,要注明合理的比例,如果成本远高于慈善资产本身的价值,则考虑增加现金流,以确保慈善信托顺利备案运作。
2.慈善信托变现的实际现金流与前期预估资产差距过大时,应在评估中着重考察是否有关联交易,允许适当差额,但是如果严重低于市场价的恶意销售,则应该予以警告处分。
3.慈善信托委托人或受托人出具的实物估值证明和实际出售金额,由公证处公证。
4.实物信托备案必须“实物+一定的现金流”,在确保实物变现之前有足够的资金额度维持运作,不至于因为资金链断裂而终止。
5.实物慈善信托必须购买保险,如果在变现运输过程中出现意外破坏,则相应的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以避免慈善信托资产受损。
有些受托人误以为集合类信托与“众筹”类似,都是前端开放大众集资,所以会以众筹来的整体资金申请设立慈善信托。原则上这是不可以的,因为慈善信托是由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参与众筹的不都是委托人,只是捐赠者。建议实际运作中将众筹的资金捐给基金会,或者设立专项基金,再以基金会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有一个明确的实体法人来作为委托人才是合法有效的。
目前有一些慈善信托不直接捐出本金,而是捐出本金的全部或部分收益,并且承诺如果达不到每年固定捐出的收益资产额,就会以本金进行抵扣,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慈善信托资产来源的确定性。美国有复合私益目的的慈善盈余信托,允许不动本金动收益的慈善信托方式,本金可以留给家族后代,收益捐出来做慈善。目前这类收益类慈善信托的方式可以实现相同的效果,为了将更多资源纳入慈善信托,建议可以适当放开此类慈善信托的备案,但一定要确保每年有固定收益流进入慈善信托专用账户。
目前股权慈善信托备案中,将慈善信托资产以初始市值为准的方式进行平价转移股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以分红变现来开展慈善项目。但其中的非营利会计记账难以实现,因为股权平价进入慈善信托专用账户,实际价值远高于初始金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慈善信托必须本金和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所以后续变现的资产额度变化可能存在记账困难。此外,非上市公司做了股权信托之后,如果要转为上市公司,则面临着必须先将股权全部变现,提前终止原有的慈善信托,等上市之后再以新的形式重新设立慈善信托,这样可能会影响到原有慈善项目的运作进度。因此,对于股权慈善信托可持续运作方面要提供后续政策依据。
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以及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东莞市、广东省深圳市、青海省西宁市、甘肃省兰州市、陕西省西安市、浙江省宁波市、浙江省杭州市、上海市和北京市等省市民政部门、银保监部门、受托人、委托人、监察人和托管人等慈善信托相关方为本次《中国慈善信托操作指引》撰写所提供的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