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操作指引》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
2019.10.31
本项研究得到增爱公益基金会的资助和大力支持!
摘 要
《慈善信托操作指引》从主体、过程两方面角度出发,将指引内容分为9个部分,分别为“慈善信托操作管理指引使用说明”、“慈善信托设立主体职责”、“慈善信托监管部门职责”、“慈善信托设立备案”、“慈善信托重新备案”、“慈善信托变更备案”、“慈善信托年报管理”、“慈善信托终止”和“慈善信托其他管理”。具体而言,“慈善信托操作管理指引使用说明”包含了指引使用说明、指引制定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注意事项;“慈善信托设立主体职责”主要是阐释了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托管人和受益人所应具备的相关职责;“慈善信托监管部门职责”则具体划分了民政部门、银保监部门、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履行的监管职责;“慈善信托设立备案”详细介绍了在民政部门备案、银保监部门报备时所需进行的环节和解决的问题;“慈善信托重新备案”具体解答了在民政部门重新备案时所需准备的材料和经历的程序;“慈善信托变更备案”则具体解答了在民政部门变更备案时所需准备的材料和经历的程序;“慈善信托年报管理”指明了年度报告提交的流程、材料和后续工作;“慈善信托终止”讲述了终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流程;“慈善信托其他管理”则包括了网络平台建设、运作标准设定、法律纠纷解决等诸多其他事项。由此可见,基于实践总结的《慈善信托操作指引》,其内容全面、系统,能够成为中国慈善信托发展的重要指南,引导中国慈善信托朝着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进而不断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
说 明
截止2019年10月,课题组已在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东莞市、广东省深圳市、青海省西宁市、甘肃省兰州市、浙江省宁波市、浙江省杭州市和上海市等省市先后召开了有关于“慈善信托备案管理”的座谈会,会议邀请了被访省市民政部门、银保监部门、受托人、委托人、监察人和托管人等慈善信托相关方参与,会上针对于慈善信托内涵、慈善信托监管和慈善信托运作等相关议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讨论。后期在座谈会基础上,课题组集中讨论和分工撰写了《慈善信托操作指引》,指引共分为9个部分,分别为“慈善信托操作管理指引使用说明”、“慈善信托设立主体职责”、“慈善信托监管部门职责”、“慈善信托设立备案”、“慈善信托重新备案”、“慈善信托变更备案”、“慈善信托年报管理”、“慈善信托终止”和“慈善信托其他管理”,指引内容详实丰富,并自成体系。
1.慈善信托操作管理指引使用说明
1.1本指引适用范围
本指引应用于中国慈善信托的操作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阐明了慈善信托在设立和实施中涉及的主体职责和流程规范,目的为了保障慈善信托操作有序,更好地实现其设立目标。
关系到中国慈善信托的民政部门、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等主体应阅读本指引。
遵照本指引的操作要求,有利于加快民政部门和银保监部门在慈善信托备案、监管和服务等工作上的效率和质量;推动信托公司、慈善组织等更好地完成慈善信托设立和运作;以及提高全社会对慈善信托的关注和理解。
1.1.1慈善信托管理阶段
参照《银监会、民政部关于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7〕37号),慈善信托管理阶段共分为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变更和终止等阶段,并包含了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和法律责任等多项内容,这些内容与本指引的第4部分、第5部分、第6部分、第7部分、第8部分、第9部分相对应,可从不同阶段出发对这些内容做一详细指导。
1.1.2慈善信托设立主体
参照《银监会、民政部关于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7〕37号),慈善信托设立的首要主体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其他主体包括监察人、托管人。对应于本指引的第2部分,明确各主体需要承担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可操作性的履职方式。
1.1.3慈善信托监管部门
慈善信托监管部门共分为民政部门、银保监部门、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对应于本指引的第3部分,明确各监管部门需要履行的职责和使命。
1.2本指引制定依据
为保证本指引有法可依、依法操作,在撰写中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民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银监会、民政部关于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7〕37号)以及其他政策法规的相关内容相结合,实现指引内容与政策法规的一致性,保证各方面流程和要求均按照政策法规标准设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本指引中有关于慈善信托设立、运作和监管方面的主要依据,主要是严格遵照该法律第五章“慈善信托”中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条的,有关于慈善信托含义、范围、主体、实施过程和监管方式的诸多内容,本指引是从操作层面上对这些内容进行了分类和细化,落实法律要求。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是本指引中有关于慈善信托设立、运作和监管方面的参考依据之一,在撰写中主要参照一般信托的信托范围、信托设立、信托当事人、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等法律要求,尤其注重结合该法律第六章“公益信托”的相关内容。
1.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3号)是本指引撰写中的另一参考依据,主要参考公益信托的设立、备案、监察和年报管理等多项内容。
1.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是本指引在撰写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相关内容时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税收优惠的范围、方式和比例等多项内容。
1.2.3《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
在本指引撰写中,主要依据了《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中有关慈善信托备案的一系列规范性操作和内容:备案管辖机关的确定、备案程序和要求、依法进行备案监督和管理、备案信息公开、备案组织保障和包含了《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慈善信托备案存单及回执》、《慈善信托重新备案申请书》和《慈善信托重新备案存单及回执》等的慈善信托备案参考范本。
1.2.4《银监会、民政部关于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7〕37号)
在本指引撰写中,主要依据了《银监会、民政部关于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7〕37号)中有关慈善信托管理的流程和方式,主要包括:含义、范围、主体、设立、财产管理和处分、变更和终止、促进措施、监管和信息公开和法律责任等。
1.2.5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本指引撰写中还参考了《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广东省民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慈善信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宁波市慈善信托备案管理办法》、《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等地方性政策法规。
1.3本指引注意事项
1.3.1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银监会、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1.3.2试行日期
2020年1月1日
1.3.3执行日期
2020年3月1日
2.慈善信托设立主体职责
2.1委托人职责
2.1.1保证委托资产合法性
【解释】保证资产合法性并非是慈善信托受托人特有的职责,该项职责适用于一切信托类型的受托人。此职责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1条第3项的规定,即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的,将导致信托无效。为履行该项职责,在设立信托阶段,委托人应配合受托人提供拟设立信托财产的相关权属证明。信托财产是现金形式的,委托人应配合受托人提供现金所属的财务账户名称及开户机构信息;信托财产是实物性资产的,委托人应配合受托人提供该实物资产的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票据,合同文本,工商登记材料等。
2.1.2商定慈善信托运作方式
【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制定立足于中国的民商事法律体系,并参考了大量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及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韩国)的信托法起草经验。结合中国信托法制定背景,在中国信托法语境下,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有求受托人针对信托事项的管理作出说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2条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33条)。为避免委托人与受托人针对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发生争议,在信托设立阶段,受托人与委托人应针对信托设立后的运作模式作出细致性规划。譬如,根据信托财产类型的不同及信托目地的特殊性,委托人可以与受托人通过信托文件,具体约定慈善目的内涵及其实现方式;信托财产分配的具体流程;受益人选择的具体指标;委托人法定监督权利的行使方式及范围;以及受托人法定职权履行的内容等。
2.1.3监督慈善信托运作过程
【解释】如2.1.2所述,委托人作为提供信托资产的原始所有权人,针对慈善信托设立后的管理及运作,拥有一定的法定监督权利。此种监督权利的表现形式多样,譬如要求受托人针对慈善信托的管理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2条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33条),或者当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2条)。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还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明确委托人在慈善信托运作过程中监督性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程度及范围。
2.1.4参与制定慈善信托发展规划
2.2受托人职责
2.2.1委托资金合法度审查
【解释】与2.1.1中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合法性的义务相对应,在慈善信托设立阶段,受托人同时负有审查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尽职调查义务。该项义务源自于委托人针对信托事项管理所负有的诚实、信用及谨慎义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5条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24条)。根据信托财产的规模及类型,受托人针对委托财产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及标准不同。譬如,若信托财产是现金形式的,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提供现金所属的财务账户名称及开户机构信息;如果信托财产是股权形式的,受托人应要求受托人提供关于该股权的产权所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登记证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历次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文件等。针对委托人提供的财产文件,受托人均应依据其所处行业具备的通用性专业知识及经验,审慎查阅此类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合法性。如发现财产文件模糊,破损或者残缺,应及时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补充文件、说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财产权属的文件。
2.2.2商定慈善信托运作方式
【解释】与2.1.2相对应,受托人负有与委托人针对慈善信托的运作方式进行细致规划的义务。受托人该项义务的履行可以体现为两个维度。第一,慈善信托设立阶段,针对信托财产的转移,受托人应该与委托人沟通确定信托财产所有权从委托人名下脱离的具体方式及流程,如将信托资金转移至信托财产专户,或者将信托资产(以股权形式体现)变更登记至受托人名下。虽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4条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2条均采用了“委托”而非“转让”的字眼,但在信托实践中,将信托财产所有权从委托人名下脱离已经成为设立信托,实现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及风险隔离的共识。第二,慈善信托合法设立后,受托人应该与委托人及时商讨确定信托事项的管理方式。在信托财产管理方面,商讨待确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是否可以投资;如果可以,信托财产的投资范围、投资决定做出流程、及投资风险披露方式。在受益人方面,商讨待确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选定的流程及标准;受益人监督性权利行使的范围、方式;以及信托财产的分配流程。在一般性的信托管理事项方面,商讨待确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慈善目的内涵的确定及实现方式;当事人之间争议解决的处理方式;信托财产情况公示;以及信托管理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流程。在信托终止后,商讨待确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可持续性运用的方式;以及受托人“近似原则”权力行使的方式,流程及范围。
2.2.3进行慈善信托登记备案
【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5条至47条,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15条至18条对备案机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及备案日期做了初步性规定。立足于上述法条规定,本条旨在对备案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作出进一步陈述。第一,如果受托人登记注册所在地与履行备案职责的民政部门不在同一地点,受托人以邮寄方式寄送备案材料的,7日的备案日期不包括备案材料邮寄在途时间。第二,【根据实践调研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总结】
2.2.4接受监管部门审查
【解释】受托人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依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慈善信托财产状况的年度报告;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谈话要求,对慈善信托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作出解释说明;对监管机构开展的评估事项,及时向评估机构上报慈善信托目的实现情况及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情况;在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上,发布慈善信托运作的信息,帮助监管机构及时了解慈善信托事项的管理情况。
2.2.5运作慈善信托资金
【解释】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慈善信托财产及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如果将信托财产及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受托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参照《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59条)。慈善信托作为开展慈善事业的法律形式之一,其设立旨在服务慈善目的的践行。基于此,受托人在慈善信托财产的运作过程中,应严格依据慈善目的,确认适格的受益人并分配信托财产。如对慈善信托的目的理解发生分歧,受托人应及时与委托人沟通,确定慈善目的的内涵及实现方式,并及时向备案的监管部门报送确认慈善目的内涵及实现方式的书面材料。
2.2.6贯彻慈善信托设立目的
2.2.7上报慈善信托年报材料
【解释】该项义务源于《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58条的规定,即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送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慈善信托财产状况的年度报告。
2.2.8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解释】受托人应及时在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上,发布慈善信托运作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受托人应对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慈善信托设立情况说明、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财产状况报告、慈善信托变更及终止的事由等。
2.3监察人职责
2.3.1监管慈善信托运作
【解释】与公益信托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9条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42条的规定,在慈善信托语境下,监察人的设定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决定设立监察人,应当与拟定监察人(自然人或机构)签署监察协议,明确监察人在慈善信托事务管理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及地位。监察协议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监察人身份、监察人权利与义务、监察人接任与辞任流程、监察协议的变更与解除情形、监察报酬(如有)收取标准及方法、监察人违约事由及责任承担方式、监察人与信托当事人发生争议时的争议解决方式、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
2.3.2参与制定慈善信托发展规划
2.3.3提供相关信息援助
2.4托管人职责
2.4.1安全托管慈善资金
【解释】托管人应与受托人签署托管协议,明确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托管人的权利通常包括:根据托管协议之规定,自慈善信托成立日起行使对慈善信托保管账户内保管资金的保管权和监督权;以及按照托管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保管费。托管人的义务通常包括:接受受托人委托,安全保管信托财产;监督受托人按照规定开立保管账户,并管理保管账户;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对所保管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与核查;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遇有受托方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托管协议操作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限期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2.4.2将闲置资金进行合理投资
2.5受益人职责
2.5.1诚信上报信息
2.5.2反馈受益情况
【解释】在信托财产分配前,受托人应审慎审查及确定此次分配中受益人的数量;各选定受益人是否与慈善目的的履行宗旨相一致;各受益人是否与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以及各受益人应该获得的受益数额。在信托财产分配后,受托人应及时跟踪各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确定获得受益的人员或者机构是否与拟定受益人身份相一致;以及各受益人的受益数额是否与拟定分配数额相一致。如若发生不一致,受托人应根据拟定分配计划,采用多退少补的政策,及时纠正错误分配情况。为配合委托人信托财产分配阶段谨慎、诚实分配义务的履行,受益人应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受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身份文件;获得受益的时间、地点及数额;以及受益凭证等。
3.慈善信托监管部门职责
3.1银监部门职责
3.1.1履行慈善信托登记职责
【说明】银监部门对包括慈善信托在内的信托负有登记监管的职责。在慈善信托设立予以登记时,银监部门应当对委托人所意图设立的慈善信托予以实质性审查,其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慈善信托必须具有合法的慈善目的;
(2)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是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
(4)慈善信托的监察人可以依据委托人的意愿设立;
(5)慈善信托的财产应当为委托人的合法财产;
(6)慈善信托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的文件形式,且该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慈善信托名称;
慈善信托目的;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住所;
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
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
对于除以上外在合同中所载明的内容,银监部门应当审查确保其合理性与合法性。
3.1.2监管慈善信托运作职责
【说明】银监部门对备案后的慈善信托之运行负有一般监管职责,其一般监管职责的核心在于为实现慈善信托之目的,确保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能够遵照慈善信托合同之约定(亦即3.1.1所述之内容)恪尽职守、谨慎管理,以确保慈善信托合法、合理的运作。但就具体监管职责而言,基于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究竟是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银监部门负责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监管工作,以及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监管工作。
当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时,银监部门负有主要的监管责任(但须及时告知慈善信托备案、活动开展等地的民政部门),其需要确保信托公司运作的慈善信托遵照慈善信托合同之约定予以实施,并对信托公司做出相应的指导。而当信托公司存在违法慈善信托约定和法定规则时,银监部门可以约谈,并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当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时,民政部门负有主要的监管职责,但银监部门仍负有配合的监管职责。对于民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可参见以下3.2.2。
3.2民政部门职责
3.2.1履行慈善信托备案职责
【说明】民政部门在涉及履行慈善信托备案的职责时,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值得注意,即备案主体、备案材料和备案变更。
第一,备案主体。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就备案而言:
(1)当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时,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2)当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时,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3)当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备案,且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第二,备案材料。民政部门在收到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的慈善信托备案材料(一式四份)时,应当注意审核其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具体来说包括其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备案申请书;
(2)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
(3)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信托文件;
(5)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6)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可以对备案材料的内容予以审阅,当从有利于实现慈善目的之角度,发现信托文件中存在不合理甚至不合法之内容时,其可以建议或者要求受托人依法变更信托文件。
第三,备案变更。对于已经备案的慈善信托,当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时,可以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报原备案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发生变更的相关书面材料。
当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应依法解散、丧失法定资格、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则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申请重新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四份):
(1)原备案的信托文件和备案回执;
(2)重新备案申请书;
(3)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情况报告;
(4)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
(6)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7)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应当对收到的备案申请材料予以审核,慈善信托备案申请符合《慈善法》、《信托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在7日内出具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3.2.2监管慈善信托运作职责
【说明】民政部门对设立后的慈善信托之运行也负有一般监管职责,其一般监管职责的核心在于为实现慈善信托之目的,确保作为受托人的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能够遵照慈善信托合同之约定(亦即3.1.1所述之内容)恪尽职守、谨慎管理,确保慈善信托合法、合理的运作。就具体监管职责来说,其至少包括:
(1)监管受托人是否存在谋取不当利益。
(2)监管受托人是否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混同。
(3)监管受托人是否建立信托财产的专项管理制度。
(4)监管受托人是否依法开展信托财产的保值与增值。
(5)监管受托人是否妥善保存慈善信托的相关资料。
(6)监管受托人是否已尽法定之信息公开义务:
慈善信托设立情况说明;
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财产状况报告;
慈善信托变更、终止事由;
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7)依规和银监部门及时公开慈善信托之信息:
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慈善信托终止事项;
对慈善信托检查、评估的结果;
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的结果;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8)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监管职责。
而在以上监管构成中,如果民政部门发现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在慈善信托的运作中存在违反慈善信托约定和法定规则的情况时,民政部门部门可以约谈受托人,并根据《慈善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如果民政部门发现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慈善信托的运作中存在上述情况时,其一般由银监部门予以约谈、调查和处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2)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当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为共同受托人时,银监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作为共同监管者,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并根据上述分工予以相应承担职责。
除运作的监管职责外,在慈善信托终止时,受托人需要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终止事由、日期、剩余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且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3.3税务部门职责
3.3.1慈善信托设立人的税收减免
【说明】设立人在实际捐赠财产用以设立慈善信托后,其捐赠财产依法应当获得税收减免,其税收减免幅度依据设立人性质分别参照《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执行,税收减免程序则依照税务部门的规章制度予以执行。
3.3.2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税收减免
【说明】受托人在管理慈善信托期间,其虽然能够直接控制信托财产,其应当享有所得税等税收减免的权利,其税收减免幅度和税收减免程序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执行。
3.4其他部门职责
3.4.1慈善信托设立目的相关的党政部门
【说明】慈善信托的目的包括《慈善法》第三条中所罗列的所有慈善目的,因而涵盖了济贫、教育、救灾、促进科教文卫事业以及环境保护等内容。当慈善信托基于上述目的开展活动时,与其目的相关的教育、应急管理、科技、文化、卫生和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管上述活动的开展,并确保其活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当存在违法或不合理问题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履行职责予以监管,并及时通知慈善信托的监管部门(民政、银保监、税务),在所做出的决定可能影响慈善信托的存续时,应当在做出决定前向慈善信托的监管部门予以告知。
3.4.2慈善信托受益人所在地的党政部门
【说明】慈善信托在设立时其受益人往往具有不特定性,但是在运行时其受益人也常常需要予以特定化,如救济某地的孤寡老人等,此时的受益人应当享有税收减免等权利,而其所在地的党政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予以确保其权利的实现。但与此同时,上述部门也有责任在其职权范围内与民政部门相配合予以监督,当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受益人不符合慈善目的时,如受益人并非孤寡老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受托人予以纠正,并同时告知慈善信托的其他监管部门。
4.慈善信托设立备案
4.1民政备案
(1)主管部门: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所需材料:依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
(三)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信托文件;
(五)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六)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地方实践创新:目前对于“其他材料”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规定。
4.2信托公司到银保监会报备
具体材料:
4.3设立规则
设立方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受托人范围:委托人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
受托人变更: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监察人设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合同文本是否规范,权利义务划分,风险防控等作为重点关注的地方。
问题:对于大同小异的备案材料,存在民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关于能否备案问题,因为不同层级和不同地方民政工作人员备案时实行自由裁量权有差异,导致有些机构认为其中存在不公平,有些慈善信托在有些地方能备案,而在有些地方却不能备案。有些地方为了积极鼓励慈善信托这种新兴慈善方式的发展,减低门槛鼓励其设立备案,使在一些地方难以备案的慈善信托可以设立,但是在监管环节会把握比较严,以避免风险的出现。
建议:在民政局设立申述调解机构,由专业工作人员作出解释,从而在委托方、受托方和监察人之间建立供需对接平台,实现跨地域慈善信托资源整合平台,及时发现和化解慈善信托备案中存在的问题与纠纷。
4.3备案问题化解
(1)问题:慈善组织开具慈善信托专用账户问题。目前可以设立专项账户的慈善信托的受托方为信托公司,并接受银监部门监管。慈善组织尚未设立专项账户,所以慈善组织常常会与信托公司合作,委托信托公司对慈善信托资产进行管理。
建议:为让有资质的慈善组织成为独立运作慈善信托的受托方,可以在民政部门倡导的社会组织评估“5A等级”及以上的慈善组织作为试点组织,尤其是资产管理风险控制良好的基金会,允许设立慈善信托专项账户,并与信托公司一致,接受银监部门的监管,以此实现慈善信托资产管理的多元化。
(2)问题:实物类慈善信托难以备案。《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中对于非现金慈善信托资产是可以免开慈善信托专户的优惠条件,而现实中仅有国投泰康和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成功备案了一单股权慈善信托,万向信托成功备案了一单艺术品信托,正在筹备鲁冠球三农扶志股权慈善信托,相比于现金慈善信托,非现金类慈善信托运作中主要面临的困境就是变现问题。
建议:
(1)现在国际上只有美国多元慈善信托资产(税法里规定的衣服、家具、设备、艺术作品、珠宝、汽车等)运作较发达,因为美国有一套相对完整成熟的实务价值专业资格评估体系,非货币捐赠的数额测算设置了详细的要求,捐赠财产出售产生的普通所得或者短期资本利得,可以根据财产捐赠当日得公允价格确定捐赠额。建议慈善信托委托人或受托人出具的实物估值证明,有公证处公证。
(2)实物信托备案必须+一定的现金流,在确保实物变现之前有足够的资金额度维持运作,不至于因为缺乏资金链而终止。
(3)相关信托合同必须写明,实物慈善信托变现合作单位,在确保有合适的拍卖或协助变现的专业机构支持的情况下,允许成功备案,即一单实物慈善信托在设立之初就应该联系好相关变现各类合作机构,以确保实物能在预期时间段顺利推进,毕竟慈善信托都是有年限和年度支出规定。实物慈善信托变现过程中的劳务费等各项支出,如果从慈善信托资产中出,要注明合理的比例,如果成本远高于慈善资产本身的价值,则考虑增加现金流,以确保慈善信托顺利备案运作。
(4)实物慈善信托必须购买保险,如果在变现运输过程中出现意外破坏,则相应的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以避免慈善信托资产受损。
(5)慈善信托变现的实际现金流与前期预估资产差距过大时,应在评估中着重考察是否有关联交易,允许适当差额,但是如果严重低于市场价的恶意销售,则应该予以警告处分。
(3)“众筹式”资金是否可以备案?
有些受托人误以为集合类信托与“众筹”类似,都是前端开放大众集资,所以会以整体资金申请设立慈善信托。原则上这是不可以的,因为慈善信托是由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参与众筹的不都是委托人,只是捐赠者。
建议实际运作中将众筹的资金捐给基金会,或者设立专项基金,再以基金会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有一个实体法人来作为委托人。
4.3.4备案流程图
4.3.5备案流程须知(时间、地点、备案通过的证明材料等)
4.4备案后续工作
4.4.1备案归档
目前存在问题:
(1)对备案材料份数的理解差异: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明确4份文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和民政局各1份?还是4份都存在民政局?
据调研发现,有些民政局存了4份纸质版备案材料,而慈善信托相关参与方为了留够4份上交的,实际上需要准备6份以上一模一样的备案材料,无疑增加了劳动量,降低了工作效率。
(2)备案文件是否需要归民政部门档案室?
调研发现很多慈善信托的合同文件都是存在备案机构的,如慈善处或慈社处等不同的备案部门,但是没有将文件归档到民政局的档案室,而有些省市则不保留相关合同文件,全部移交到档案室,作为涉密材料保管。
建议:明确民政部门负责备案的机构保管1-2份,其中一份存到民政局档案室,其余给慈善信托参与主体,如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等。
4.4.2信息公示
5.慈善信托重新备案
5.1重新备案情况
5.1.1受托人更换
第二十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具体问题:
(1)举证:委托人或受益人有证据证明受托人不够尽职,需要更换受托人。
(2)受托人主动提出不愿意继续履行职责,需要更换。
(3)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达成一致后,就慈善信托的财产、慈善项目运作情况等各项资料进行交接给新的受托人。
5.1.2设立目的改变
5.2重新备案准备
5.3重新备案材料
5.3.1材料清单
慈善信托备案和重新备案清单
政策法规、管理办法 | 备案材料 | 重新备案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 | 1. 备案申请书 2. 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 3.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 信托文件 5. 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报关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6. 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 其他材料 | 1. 原备案的信托文件和备案回执 2. 重新备案申请书 3. 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情况报告 4. 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 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 6. 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7. 其他材料 |
《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 1. 备案申请书 2. 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3. 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信托文件应当由所有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署 4. 信托财产交付证明 5. 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6. 备案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变更受托人材料: 1. 原备案的信托文件及原备案回执 2. 重新备案申请书 3. 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报告 4. 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 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信托文件应载明内容同设立备案要求 6. 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7. 其他材料 |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资料,课题组自制。
5.3.2材料细则
5.4重新备案流程
5.4.1申请材料提交
5.4.2接收申请材料
5.4.3审查申请材料
5.4.4重新备案流程图
5.4.5重新备案流程须知(时间、地点、备案通过的证明材料等)
5.5重新备案后续工作
5.5.1备案归档
5.5.2信息公示
6.慈善信托变更备案
6.1变更备案情况
6.1.1委托人增加
6.1.2监察人变更
6.1.3托管人变更
6.1.4增加信托财产
6.1.5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变更
6.1.6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变更主要分为五类:变更受托人、增加新的委托人、增加信托财产、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却缺乏有效的实施细则,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地方民政部门难以有效把握尺度,而存在一些困境。
6.2变更备案流程
6.2.1提供电话咨询或网上答疑
6.2.2申请材料提交
6.2.3接收申请材料
6.2.4审查申请材料
6.2.5变更备案流程图
6.2.6变更备案流程须知(时间、地点、变更备案通过的证明材料等)
6.3变更备案材料
问题:目前各类法律、法规对备案和重新备案的清单明确列出,但是对于变更备案,只是在《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发生三十八条规定的部分变更事项时,慈善信托受托人应该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按照第十八条规定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发生变更的相关书面材料”。但是并未明确相关书面材料具体有哪些?
建议:出台变更文件清单,在已有备案基础上,简化相关手续,只需提供基本的新增委托人资料、追加认购单、新增补充协议的文件等即可完成变更。对于其中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均按照之前在信托合同中的约定,新增委托人认可接纳原有条款就按变更程序,新的年度报告要重点公示变更之后的情况,以便于及时发现变更风险问题。如果因新增资金量非常大,又有很多新想法提议,将既有委托代理关系复杂化,存在潜在矛盾的变更,可直接设立新的慈善信托。
6.3.1材料清单
(1)新增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2)原委托人出具的同意函。(3)新增委托人、委托资产的追加认购单。(4)信托财产交付证明。新增信托文件(包括原有委托人与新增委托人权利义务划分,议事原则,如重大决策投票时是一人一票还是依据资产数额适当增加话语权?)(5)其他:变更说明材料。
6.3.2变更处理原则
(1)原则上放开变更,允许慈善资产在前端开源,规模越来越大。
(2)具体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慈善目的、新增委托人、新增慈善资产(现金、股权、艺术品、房产、知识产权等多元慈善资产)、受益人遴选程序、慈善信托运作期限等不同变更时,需提交详细度不等的变更说明材料。一是非现金资产,要附有如何变现的方法、合作方与税收搁置问题的解决方案,以避免慈善信托缺乏现金流而终止。二是争端解决方案,当原有委托人与新增委托人意见难以协调的时候,尽量遵循初始委托人的意愿。
(3)主动申请变更,民政部门应尽快协助完成变更。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发生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分变更事项时,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原备案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发生变更的相关书面材料。所以慈善信托受托人在保值增值和存款利息之外新增的其他慈善资产应在7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相关民政部门应该尽快受理,核实相关材料之后,在“慈善中国”网站同步更新。
6.4变更备案后续工作
6.4.1变更备案归档
6.4.2变更信息公示
(1)必须及时在“慈善中国”网上公示,注明变更日期和金额,原则上1万元以上的变更进行变更备案,低于1万元以下暂时不需要变更。
(2)集合类信托进行资金筹集必须先向银保监会报备,再向社会公开集资,并须及时在“慈善中国”上公示此次资金募集情况。
6.5其他变更情况
6.5.1多项内容变更(集合变更)
6.5.2短期资金追加(一次性变更)
7.慈善信托年度报告
慈善信托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在报送中需要明确流程安排、报送材料以及后续的公示安排,保证该工作的有序性和有效性。
7.1年报报送流程
慈善信托年报报送流程内容共分为五方面:(1)发布年报报送通知;(2)提供电话咨询或网上答疑;(3)年报报送材料;(4)年报报送流程图。
7.1.1发布年报报送通知
民政部门需在次年3月前发布年报报送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年报报送时间、年报报送地点、年报报送内容和年报报送证明材料四项内容,通过地方政府官网、微信号同步发布。
年报报送时间:次年3月底由受托人报送民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予以公示。
年报报送地点: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向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报送;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向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报送。
7.1.2提供电话咨询或网上答疑
民政部门在发布年报报送通知的同时,除在民政开通现场答疑渠道外,还需要提供相关的咨询电话,并在官网和微信上开通答疑平台,由民政部门工作者在工作日内对受托人提出的,有关于年报报送的问题进行答疑。
7.1.3年报报送材料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慈善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
7.1.4年报报送流程图
7.2年报报送材料
7.2.1材料名称
慈善信托年度报告
7.2.3 材料要求
年报应包括受托人承诺、基本信息、慈善信托管理信息、本年度慈善信托收支概况、慈善活动开展情况、慈善活动开展情况、关联方与关联交易*、本年工作总结和财务会计报表等内容,每项内容都有具体要求,详见下表:
表1 慈善信托年度报告内容列表
主要栏目 | 具体内容 | 相关要求 |
受托人 承诺 | 受托人应承诺年报信托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 1.撰写下列内容:承诺谨此确认报告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可予以信息公开(私人信息除外)。 2.签字、盖章。 |
基本信息 | 主要包括慈善信托基本信息、慈善信托当事人基本情况(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和账户信息三方面内容。 | 1.慈善信托基本信息包括信托名称、慈善信托备案编号、信托备案时间、信托期限、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类型、信托财产金额(万元)、信托财产总规模(万元)、每年慈善支出数额或比例、受托人报酬约定和监察人报酬约定等。 2.在慈善信托当事人基本情况中委托人情况包括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及邮政编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受托人情况包括名称类型(信托公司、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住所及邮政编码、注册资金、信托管理责任人姓名、信托管理责任人联系方式和是否管理其他慈善信托(如有,列出名称)等;监察人情况包括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及邮政编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3.慈善信托账户信息包括信托开户名称、信托账户开户银行和信托账号等。 |
慈善信托 管理信息 | 主要包括本信托主要工作人员情况和信托管理规则两方面内容。 | 1.本信托主要工作人员情况包括工作人员数量、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职务和职责等信息。 2.信托管理规则主要是说明信托事务决策流程、受益人选择方法和程序、信托财产投资规则、慈善活动管理规则、风险防控措施等内容。 |
本年度慈善信托收支概况 | 主要是通过比较本年金额和上一年金额的使用情况,反映本年度慈善信托收支概况。 | 对比内容主要分为收入和支出两部分: 1.收入的信息包括委托资金、投资收益、存款利息、其他收入和合计收入等。 2.支出的信息包括慈善支出、受托人报酬、保管费、监察人报酬、其他支出和合计支出等。 |
信托资产 管理情况 | 主要包括资产持有情况(截至报告日)和资产投资运用情况(报告年度内)两方面内容。 | 1. 资产持有情况(截至报告日)包含以资产种类、本金金额、期末金额和期末金额占信托财产总值比例等为核心内容的持有概况以及以投资产品名称、投资日、预计终止日、单位净值、持有份额、期末金额、投资收益和占信托财产总值比例为主要内容的持有明细,以此详细介绍每个投资产品。 2. 资产投资运用情况(报告年度内)包含本年度投资策略、交易情况(产品名称、交易类型、交易日期、交易日单位净值、交易金额、交易份额)和收益贡献度分析(资产种类、收益、收益占比)。 |
慈善活动 开展情况 | 罗列并详细介绍慈善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 | 每个项目均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执行方、项目期限、项目实施地点、项目简介(200字以内)和受益人数等。 |
关联方与 关联交易 | 主要包括本慈善信托参与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和本慈善信托开展中的关联交易两方面内容。 | 1.本慈善信托参与方之间的关联关系涉及到委托人、受托人、项目执行人、信托监察人和信托保管人五类慈善信托参与方,包含了参与是否与其他参与方有关联关系、关联方的类型以及关联性质(同一、同一母公司、同一控制人等)三项内容。 2.本慈善信托开展中的关联交易包括本信托与受托人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描述——如认购受托人发行的信托产品等)、本信托与信托保管人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描述——如在保管人处的存款、认购理财产品等)以及本信托与其他方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描述——如与受托人的股东、子公司、兄弟单位、委托人以及其他参与方的关系单位之间的交易等)三种主要类型,并涉及到期初数、本期发生额、期末数和合计金额等内容。 |
本年工作总结 | 简要总结本年慈善信托工作的成就和不足。 | 1000字以内。 |
财务会计报表 | 包含财务收支具体名目和使用规范。 | 1.请信托公司提交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慈善组织提交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 2.财务报表的附注要涵盖年报上述内容涉及的相关数额。 3.财务报表应当经监察人签字盖章。 |
l 其他材料:本年度慈善信托收支凭证,具体包括项目策划书、项目开展发票、项目
账单等,建议根据年报报送的具体信息情况,选择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2.2 示范文本
综合考察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和江苏省等书生是慈善信托年度报告后,制定以下示范文本,以作参考:
XX省/市慈善信托年度报告
(XXXX年度)
慈善信托名称
备 案 编 号
报告编制人 (受托人盖章)
报 告 日 期
说 明
一、本报告适用于在XX省/市备案的慈善信托,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参照本报告对所管理的慈善信托编制年度报告。
二、本报告作为XX省/市慈善信托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
三、报告期为报告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简称“报告日”)。
四、慈善信托年度报告应当通过XX省/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及受托人自有信息平台进行发布。
受托人承诺
谨此确认,本报告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可予以信息公开(私人信息除外)。
受托人(盖章) 年 月 日
|
一、基本信息
1.1慈善信托基本信息
信托名称 | |
慈善信托备案编号 | |
信托备案时间 | |
信托期限 | |
信托目的 | |
信托财产类型 | |
信托财产金额(万元) | |
信托财产总规模(万元) | |
每年慈善支出数额或比例 | |
受托人报酬约定 | |
监察人报酬约定 |
1.2慈善信托当事人基本情况
1.2.1委托人情况
姓名或单位名称 | |
住所及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1.2.2受托人情况
名称 | |
类型(信托公司、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 |
住所及邮政编码 | |
注册资金 | |
信托管理责任人姓名 | |
信托管理责任人联系方式 | |
是否管理其他慈善信托(如有,列出名称) |
1.2.3监察人信息
姓名或单位名称 | |
住所及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1.3账户信息
信托开户名称 | |
信托账户开户银行 | |
信托账号 |
二、慈善信托管理信息
2.1本信托主要工作人员情况
共有( )位工作人员。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学历 | 职务 | 职责 |
2.2信托管理规则
(请说明信托事务决策流程、受益人选择方法和程序、信托财产投资规则、慈善活动管理规则、风险防控措施等) |
三、本年度慈善信托收支概况
收入 | 本年金额(元) | 上一年金额(元) |
委托资金 | ||
投资收益 | ||
存款利息 | ||
其他 | ||
合计: | ||
支出 | 本年金额(元) | 上一年金额(元) |
慈善支出 | ||
受托人报酬 | ||
保管费 | ||
监察人报酬 | ||
其他 | ||
合计: |
四、信托资产管理情况
4.1资产持有情况(截至报告日)
4.1.1 持有概况
序号 | 资产种类 | 本金金额(元) | 期末金额(元) | 期末金额占信托财产总值比例 |
1 | ||||
2 | ||||
合计 |
(注:资产种类指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
4.1.2持有明细
序号 | 投资产品名称 | 投资日 | 预计终止日 | 单位净值 | 持有份额 | 期末金额(元) | 投资收益 | 占信托财产总值比例 |
1 | ||||||||
2 | ||||||||
3 |
(注:详细说明持有的每个投资产品)
4.2资产投资运用情况(报告年度内)
4.2.1本年度投资策略
(请简述本年度的信托资产投资管理策略) |
4.2.2交易情况
序号 | 产品 名称 | 交易类型 (买入/卖出) | 交易 日期 | 交易日单位净值 | 交易金额(元) | 交易 份额(份) |
1 | ||||||
2 |
4.2.3收益贡献度分析
资产种类 | 收益(元) | 收益占比 |
合计 |
五、慈善活动开展情况
5.1 慈善项目财务情况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支出(单位:元) | |||||||
直接 用于 受益人 的款物 | 项 目 直 接 运 行 费 用 | 总计 | |||||||
立项、 执行、 监督和 评估费用 | 人员 费用 | 租赁房屋、 购买和维护 固定资产费用 | 宣传 推广 费用 | 其他 费用 | 小计 | ||||
1 | |||||||||
2 | |||||||||
3 |
本年慈善支出占当年信托资产()%
5.2慈善项目详细情况
5.2.1 项目1——(名称)
项目执行方 | |
项目期限 | |
项目实施地点 | |
项目简介 | (200字以内) |
受益人数 |
5.2.2 项目2——(名称)
项目执行方 | |
项目期限 | |
项目实施地点 | |
项目简介 | (200字以内) |
受益人数 |
六、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6.1 本慈善信托参与方之间的关联关系
参与方 | 是否与其他参与方有关联关系 | 关联方 | 关联性质(同一、同一母公司、同一控制人等) |
委托人 | |||
受托人 | |||
项目执行人 | |||
信托监察人 | |||
信托保管人 |
6.2 本慈善信托开展中的关联交易
6.2.1本信托与受托人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描述:(例如:认购受托人发行的信托产品等) | |||
期初数 | 本期发生额 | 期末数 | |
合计(万元) |
6.2.2本信托与信托保管人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描述:(例如,在保管人处的存款、认购理财产品等) | |||
期初数 | 本期发生额 | 期末数 | |
合计(万元) |
6.2.3本信托与其他方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描述:(如与受托人的股东、子公司、兄弟单位、委托人以及其他参与方的关系单位之间的交易等) | |||
期初数 | 本期发生额 | 期末数 | |
合计(万元) |
(如有其他关联交易,应参照上述表述予以披露)
七、本年工作总结
(简要总结本年慈善信托工作的成就和不足,1000字以内) |
八、财务会计报表
注:请信托公司提交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慈善组织提交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
财务报表的附注要涵盖年报上述内容涉及的相关数额;
财务报表应当经监察人签字盖章。
监察人意见
(请监察人出具对本慈善信托的年度监察意见)
监察人(盖章) 年 月 日
|
7.3年报报送后续工作
年报报送后需要进行两步后续工作:年报归档和信息公示。
7.3.1年报归档
慈善信托年报应在公示的同时,完成归档,以备后期比对查阅。
7.3.2信息公示
慈善信托年报应在线上和线下予以公示:线上可通过“慈善中国”平台、地方政府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择要公示;线下可利用报刊杂志、公共场所电子屏择要公示,实现慈善信托透明化管理。
8.慈善信托终止
【说明】“慈善信托终止”是指慈善信托进入清算程序。即便终止,在清算结束前,慈善信托依然存续,信托关系并不因终止而消灭。但是,在以信托合并为理由的终止中,因为新信托存续着,所以不存在清算。慈善信托终止涉及一系列复合型事项,涉及终止的事由,终止的流程以及终止后续工作等内容。在此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慈善信托受托人等利益相关者处理慈善信托终止事宜,切实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8.1终止情况
【说明】终止情况是指终止的事由。以下所列事由根据的是《信托法》第53条所列举的一般信托(包括慈善信托)的终止事由。对于慈善信托而言,因为其本身就是信托,所以需要适用信托的一般规则;但同时,基于其慈善属性以及公益属性,在适用下列终止事由时,部分规则应当根据慈善法的原理予以适当修正处理。
8.1.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说明】慈善信托属于信托,而信托属于私法制度,因此必须贯彻私法自治的理念。在慈善信托中,信托文件就是其治理文件,慈善信托的一些事宜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必须根据信托文件来处理。如果信托文件规定了诸如“慈善信托的存续期限”、“委托人死亡”、“受托人破产”等终止事由,在这些事由发生时,慈善信托应当予以终止。当然,如果信托文件中规定,在某一特定事件出现(例如,委托人死亡)时,由一特定人(例如“委托人之子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信托。在此情况下,信托文件实际上赋予特定人在特定事件发生时具有终止慈善信托的权利。如果其行使该权利,则慈善信托终止;否则,慈善信托并不终止。
8.1.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说明】对于慈善信托而言,信托目的是其存在的根据与必须实现的目标。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受托人管理履行慈善信托,最终目的就是让慈善信托实现其信托文件中所规定的信托目的。如果慈善信托存续本身违反了信托目的,则必须予以终止。例如,某慈善信托的信托目的是救济贫困,但在信托文件中同时规定,其信托财产用来救济贫困的具体方式是直接向当地贫困户支付现金。但是,信托运营几年之后,当地更多人选择领取该慈善信托给付之现金而非积极寻找工作。在此情况下,这种信托的存续有违济贫之初衷,因此应当予以终止,并通过适用近似原则,将信托财产用于其他具有济贫目的的慈善信托或慈善组织。
8.1.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说明】信托目的是慈善信托存在的前提与基础。如果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确定无法实现,则慈善信托没有继续存在之必要。例如,以救助绝对贫困人口为目的的慈善信托因当地绝对贫困人口的消失而实现其目的。此时需进入终止程序。如果有剩余财产,则适用近似原则处理。
8.1.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说明】与私益信托不同,在慈善信托中,因为受益人一般是广泛的社会公众或不特定的人群,所以无法进行协商。所以此处的信托当事人主要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委托人与受托人经协商同意,可以终止慈善信托,这是私法自治的基本体现。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慈善信托中,信托当事人固然有协商终止信托的权利,但信托财产必须适用近似原则,从而继续服务于相同或相似目的的慈善事业。这是由慈善信托的慈善属性与公益属性决定的。此外,在慈善信托存在确定的受益人时(例如,以某大学为唯一受益人而设立的慈善信托),这里的协商同意的当事人应当也包括受益人。因此,必须委托人、受托人、受托人三方同时协商同意,才可终止该慈善信托。
8.1.5信托被撤销;
【说明】与其他信托一致。
8.1.6信托被解除。
【说明】与其他信托一致。
8.2终止流程
8.2.1 提交终止报告
【说明】在存在慈善信托终止事由时,应当进行清算。自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受托人应当将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或信托管理机关通过已备案的信托文件、受托人的申请或其他方式知悉某慈善信托存在终止事由时,应当及时提供电话咨询、网上答疑或当面回复,就终止流程与后续事宜的基本内容与运作流程、所需材料等提供系统说明。
8.2.2 提交清算报告
【说明】慈善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8.2.3 公告清算报告
【说明】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如果有信托监察人,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8.2.4 根据近似原则处理剩余慈善信托财产
【说明】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8.2.6终止流程图
【说明】终止事由存在→受托人向民政部门自事由发生日起15日内提交“终止报告”(含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受托人在终止事由发生日30日之前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尚有剩余财产,则适用近似原则移转信托财产→受托人在终止事由发生日30日内作出清算报告(→如果有信托监察人,须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清算报告→受托人公告该清算报告→民政部门注销备案。
9.慈善信托其他相关事项
9.1慈善信托网络平台建设
【说明】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慈善信托相关信息在“慈善中国”网站上准确、全面、系统录入。各级民政部门内部系统中关于慈善信托的相关信息应当与“慈善中国”网站上的披露信息对接,在公布日期、信息内容等方面保持一致。
9.2慈善信托相关运作标准
【说明】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慈善信托相关运作标准属于慈善信托受托人在遵循法律法规与信托文件的基础上,予以自由裁量的范畴。
9.2.1管理费收取标准
【说明】在我国,只有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可以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慈善法》并未对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在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时收取的管理费予以限制。但是,基于慈善信托属于慈善事业的一种重要工具,同样要坚持非营利分配的基本原则。如果管理费比例过高,则存在变相突破非营利分配原则的嫌疑,也有损于慈善信托财产的公益属性。因此,不论是通过遗嘱还是合同等形式来设立慈善信托,均应当合理限定受托人管理费的收取比例,从而保障更多的慈善信托财产可以直接用于慈善事业。
9.2.2支出标准
【说明】信托文件中可以事先规定慈善信托在特定时期(如每年、每季度、每月、每周、每日)的支出标准。一旦确定,受托人必须严格执行该支出标准,用于相关的慈善项目或其他开支。
9.2.3收入标准
【说明】信托文件中可以事先规定慈善信托在特定时期(如每年、每季度、每月、每周、每日)的收入标准。一旦确定,受托人必须严格执行该收入标准,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的基础上,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以及其他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另有约定的投资范围。
9.3慈善信托法律纠纷解决
【说明】慈善信托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银行、与慈善信托财产产生债权债务者、民政部门、财税部门、银保监会等利益相关者。因此,在实践中,一旦产生法律纠纷,除非涉及到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否则优先适用或综合利用诸如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纠纷解决方式可能会给各方带来更好的纠纷解决渠道。
9.3.1和解
【说明】当事人可以事先在信托文件等书面文件中约定或规定一旦产生纠纷,将优先适用和解程序。即便没有事前约定或规定,当事人也可以适用和解程序解决相关纠纷。但是,一旦纠纷内容涉及到严重违法犯罪问题,则应当选择投诉、诉讼等程序予以解决,从而维护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与公益属性,捍卫社会公共利益。
9.3.2 调解
【说明】当事人可以事先在信托文件等书面文件中约定或规定一旦产生纠纷,将优先适用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第三方调解程序。即便没有事前约定或规定,当事人也可以适用调解程序解决相关纠纷。但是,一旦纠纷内容涉及到严重违法犯罪问题,则应当选择投诉、诉讼等程序予以解决,从而维护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与公益属性,捍卫社会公共利益。
9.3.3 仲裁
【说明】当事人可以事先在信托文件等书面文件中约定或规定一旦产生纠纷,将优先适用仲裁程序。即便没有事前约定或规定,当事人也可以适用仲裁程序解决相关纠纷。但是,一旦纠纷内容涉及到严重违法犯罪问题,则应当选择投诉、诉讼等程序予以解决,从而维护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与公益属性,捍卫社会公共利益。
9.3.4 投诉
【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信托活动进行监督,对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9.3.5 诉讼
【说明】诉讼是最为正式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但是,对于一般纠纷而言,选择采取诉讼形式在慈善信托领域往往会严重损害各方当事人的社会信誉与公信力,并耗费大量经济成本与人力物力投入,因此一般不建议优先选择诉讼形式解决纠纷。但是,一旦纠纷内容涉及到严重违法犯罪问题,则诉讼程序则具有必要性,从而维护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与公益属性,捍卫社会公共利益。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对“关联关系”的界定,以及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关联交易”的理解,结合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和江苏省等省市慈善信托的年报内容,可将“关联方”界定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项目执行人、信托监察人和信托保管人等全部或部分主体与其他主体间存在机构同一性或来源于同一母公司或受制于同一控制人等一个或多个关联关系,那构成此关联关系的两个或多个主体就属于彼此间相互影响的关联方,会产生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等关系表现形式。
在明晰“关联方”概念基础上,可以进而界定“关联交易”的内涵。《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作出了定义,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在慈善信托中会出现包括本信托与受托人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描述——如认购受托人发行的信托产品等)、本信托与信托保管人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描述——如在保管人处的存款、认购理财产品等)以及本信托与其他方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描述——如与受托人的股东、子公司、兄弟单位、委托人以及其他参与方的关系单位之间的交易等)三种主要类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