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爱公益基金会用印规定
来源: | 作者:上海增爱基金会 | 发布时间: 2021-07-29 | 89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使增爱公益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工作开展更加规范有序,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经本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特制定《增爱公益基金会用印规定》(“本制度”)如下:

 

一、本制度所称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基金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由秘书长保管,登记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出纳管理和使用。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 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必须凭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方可用印;

(二) 基金会发文的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数量用印;

(三) 对外签署的协议,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上签名后方可用印;

(四) 基金会对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需用基金会印章的文本等用印。

 

四、保管基金会印章的人员公差或休假的,须将印章交由本基金会办公室指定的临时保管人代为保管,并办理临时交接手续;若相关人员离职的,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后办理离职手续。

 

对外使用基金会印章,必须先登记后使用。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方可盖章。

 

六、以下事项用印无需登记:

(一) 理事长已签名的各项报告、表格以及协议合同等材料无需用印登记,但原则上须留有备份,交档案负责人员存档;

(二) 理事会会议、办公会议通过事项所形成的文字材料等,无需用印登记。

(三) 业务部门的常规工作文字材料,无须用印登记(如:业务部门的统计表、财务部门的对账单等)。

(四)若无法确定是否需要用印登记的文字材料,应登记后用印。

 

、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基金会,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书面申请,载明外带印章用途、地点、时间、办事机构、同往人员等,经批准后外带使用。

 

任何人员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基金会印章。印章使用必须严格依照本规定,未经本规定规制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若基金会印章遗失,应立即按照法定程序,向公众申明印章作废,并向上级部门申请补刻和备案。

 

十、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印章须停用:

(一)机构名称变更;

(二)印章损坏、遗失、被窃;

(三)机构注销、撤销。

 

十一、印章停用须经理事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交办公室封存,建立印章上交、存档、登记档案。机构终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基金会印章。

 

十二、若违反本规定使用印章,基金会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基金会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责令赔偿。

 

十三、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制定,解释权归办公室所有。

 

 

增爱公益基金会

 

                                                   2020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