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增爱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增爱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六条 基金会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七条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八条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九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超过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投资。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秘书处(办公室)具体负责投资活动方案、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长根据理事会的要求提出投资项目方案,秘书处(办公室)对投资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并出具投资意见或投资活动方案。相关外部机构咨询论证费用授权秘书长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 属于重大投资事项的,理事长提出初步投资意见后,应当提交本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第十四条 理事会作出投资活动决议后,由秘书长负责执行,财务部门负责人配合秘书长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投资活动所有材料的存档。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为本基金会投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投资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并修改投资管理办法;
(二)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容忍度;
(三)对重大投资相关的投资意见进行审核和批准;
(四)对所有投资行为进行决策;
(五)检查、监督秘书长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六)其他有关投资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投资职责:
(一) 制定具体投资方案;
(二) 组织对投资方案进行的效益以及风险评估;
(三) 在理事会授权下具体执行投资行为;
(四) 对投资项目定期进行检查;
(五) 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监事的投资职责:
(一)根据其职责对基金会的投资管理活动全程进行监督,监督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二)监事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本基金会理事会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重大问题应向本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三)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回收投资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
第二十一条 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20%的,或重大投资项目经理事会决议决定终止的;
(三)投资项目发生可能会影响或者已经影响本基金会宗旨和声誉事件的;
(四)委托第三方进行投资的,该第三方主体资格丧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决议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应将本制度及重大投资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原增爱公益基金会资金运作管理规定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所有。
增爱公益基金会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