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爱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 作者:上海增爱基金会 | 发布时间: 2021-07-29 | 8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增爱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增爱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增爱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以真实、准确、完整为原则,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款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以下信息:

(一)       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二)       本基金会的组织管理信息;

(三)       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       本基金会的财务信息;

(五)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公益项目的信息;

(六)       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

(七)       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八)       关联交易有关情况;

(九)       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举办者信息、官方网站、经民政部核准的章程等。

第六条      

组织管理信息。包括: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机构组织架构、理事、监事、主要工作人员名单等。

第七条      

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平台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八条      

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九条     

慈善、公益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起止时间、项目金额、合作机构、受助对象及项目开展情况。

第十条    

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包括接受捐赠的时间、捐赠来源、捐赠性质、捐赠款物、捐赠数额、捐赠用途;捐赠使用时间、使用用途、使用数额、受益人数等。但捐赠人明确要求不公开的,本基金会不应当公开。

第十一条    

慈善信托有关情况。本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有关情况。本基金会在发生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等关联交易行为后30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开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十三条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基金会工作动态、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专项基金的成立和终止信息等。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和时限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信息公开:

(一)      慈善中国网站;

(二)      机构出版物;

(三)      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号

(四)      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

(五)      专项公益活动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以特定形式披露的特定信息,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会章程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凡属主动披露的信息且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及时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重大事项的报告,按照《增爱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制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信息公开的方式。

(三)信息公开和信息修改的工作流程和规范。

(四)信息公开档案的管理。

(五)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六)信息公开的联系、咨询方式。

(七)信息公开的时限和有效期。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信息公开管理工作。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开,同时说明修改理由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社会公众对公开的信息内容存在质疑,本基金会应当对社会公众提出的质疑,及时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