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增爱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和本基金会内部 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加强监督管理,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括向主管单位民政部报告重大事项和本基金会内部的重大事项报告。
向主管单位民政部报告的重大事项内容应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区分报批类事项、报备类事项、即时报告类事项三种不同类型的重大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1) 重大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2) 重大投资的开展情况;
(3) 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4) 需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5) 有关重大公益项目、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及其他主管单位要求的专项审计报告;
(6) 突发性事件、事故;
(7) 基金会或基金会项目执行单位工作中的重大失误;
(8)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实行专人负责、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制度。具体报告程序为:
(1) 基金会各部门指定人员向秘书长报告;
(2) 秘书长审批后向理事长报告(如有必要);
(3) 理事长批准后,再按本基金会章程、附件一等相关规定报告。
第四条
基金会发生应当向民政部报告的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附件一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向民政部报告。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提前以书面报告的方式进行。突发事件或事故等紧急事件可采取口头报告、事后报告的方式,但应按规定补充书面材料。
第六条
秘书处应对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存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书面报告理事会。
第七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瞒报、迟报、谎报重大事项者,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基金会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基金会造成损失或导致基金会受到业务主管部门处罚的,基金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增爱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增爱公益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