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增爱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管理制度》 等规章、法规,按照《增爱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实际发生的事项记录和反映本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2、 本基金会慈善财产由本基金会理事会集中管理,归口使用。
3、 本基金会使用实行年底预算制度和年初决算制度。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资金收支预算,经理事会平衡,报理事长批准后,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办公室)实施,次年第一季度进行决算。
4、 本基金会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根据会计的有关规定依法建账,保证本基金会会计工作秩序和会计信息质量。
5、 本基金会理事会建立完善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实施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机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本基金会秘书处监督各岗位、各部门在日常运营中严格分离运营。
6、每月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每季度向税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终编报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并报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和年度决算报告。
7、 本基金会财务按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接受监事监督检查、接受税务部门税务监督、接受捐赠人查询财务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收入管理
1、 向本基金会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捐款登记手续;通过邮局向本会的捐赠,应将邮局汇款单复印留做备查。
2、 凡收到的现金或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应及时开具合法“收据”,并将现金和银行票据及时解交银行。现金不得超过库存限额,不得私设小金库,并且做到日清月结,月末与库存现金、银行对账单、总分类账核对无误。
3、 前款所规定的银行票据因印戳、日期、金额有误等原因造成退票,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予以调换。
4、 限定性捐赠须根据捐赠协议、捐赠意向等书面依据确定;各类专项基金的使用应依据本基金会制订的管理办法开展。
5、 捐赠人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须由捐赠人提供书面凭证确认。
三、支出管理
1、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依法治会,勤俭办会,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严格预、决算制度,保持合理的支出结构。
2、 各类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使用。及时反映各类资金使用和结余的情况,年末与理事会核对有关资金使用数据。
3、 本基金会召开各种会议、组织有关大型活动等,应先编制经费预算,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交秘书处,秘书处原则上按预算执行。
4、 每季度进行资产收支平衡分析,通报资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实行资金使用总量控制。
5、 各部门购置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应向本基金会秘书处申请,由秘书处根据需要负责采购或印制。
6、 本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异地出差,经理事长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按实报销。
四、审批权限与程序
1、 本会年度预算内资金额度的使用,凡经常性办公经费和易耗品的购置由秘书长审批;凡开展各类项目资金的使用,由理事长审核批准。
2、 本会年度预算外资金的支出,应报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核批准。
五、资产管理
1、 基金管理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 秘书处应及时、准确反映本会资产运作情况,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3、 对本会的资助项目,应配合有关部门跟踪、检查,监督、评估资金使用的管理合理、合法,合规。对受助人未按规定使用或违反使用规定的,须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金。
4、 以基金会名义对外签订的协议且支付经费的,应经有关会签程序审核,并按规定批准后才能支付。
5、 本会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6、 资金运作和资产保值、增值事项,须由理事长根据理事会的要求提出投资项目方案,秘书处(办公室)对投资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并出具投资意见或投资活动方案,最后经理事长审核批准后付诸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后实施。
7、 本基金会应当根据《增爱公益基金会保值增值管理制度》对各项投资进行检查,如发生减值,需按照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或终止投资活动。
六、资产损失的财务处理
1、资产损失是指本基金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投资损失等。
2、坏账损失是指本基金会确定无法收回或者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本基金会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核算法,按账龄分析方法并结合个别认定法估算坏账损失。坏账准备的核算比例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债务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状况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3、对有确凿证据表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人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应提供书面报告,报秘书处研究后,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对合计金额较大或单项金额较大的,报送理事会或有关领导批准,再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核销。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损失以及投资损失根据本基金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
4、本基金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按照以下内部程序处理
(1)本基金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述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2)本基金会内部审计或外部审计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3)涉及诉讼或仲裁的资产损失,本基金会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基金会财务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由秘书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批准后核销。
(5)本基金会严格保护慈善财产,最大化避免资产损失。本基金会在法律顾问、律师等专业人员的支持下,依法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保护本基金会财产并保留对债权人的追索权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增爱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在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